如果是死刑緩期執行的 - 是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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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死刑緩期執行的,是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眾所周知,一些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緩期的這一段時間裏,沒有再發生犯罪行為,二年期滿以後,是可以減為無期徒刑的。但是如果是死刑緩期執行的,是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呢?對於這個問題,本站的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的資料,供大家參考。

一、死刑緩期執行高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核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死刑緩刑執行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核准,無需上報。

二、死刑複核權與死緩複核權

死刑的複核權收歸最高院,但是死緩的複核權在高院。這在《刑事訴訟法》中早有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院核准。”“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核准權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條 死緩核准權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條 死刑複核的合議庭組成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五十條 死刑複核的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綜上所述,死刑緩期執行是不需要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而且犯人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以後,是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但是如果罪犯情節惡劣,死刑緩刑執行是需要重新計算的。如果對死刑緩期執行的,是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相關疑問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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