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型受賄是如何認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交易型受賄是如何認定的?

如今,受賄呈現出形式多樣化、偽裝化的趨勢,越來越難以識別,交易型受賄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它是一種掩藏在正常交易面紗下的隱藏受賄,如果不仔細分辨,很難將其從眾多市場交易中甄別出來。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交易型受賄的認定和典型類型以幫助大家識別。

一、交易型受賄的認定

根據《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可知交易型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依仗其擁有的權力,利用其在職務上擁有的便利條件,而非法為他人謀取利益,從而通過低價買進或者高價賣出或者其他差價交易的形式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這種交易表面看似合法化,實質上還是受賄行為。因為,促使這種不平等“交易”達成的真正動因在於:行為人想要通過差價換取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力,從而實現權錢交易。這就侵犯了受賄罪的客體,即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了收買。如果不是因為國家工人員的特殊身份,行為人肯定不會同意這樣一筆交易,因為他們心中都彼此心照不宣地存在行受賄的故意,這就是他們的實質違法性。

二、 交易型受賄的典型類型

交易型受賄主要有三種典型形式:低價買進型、高價賣出型、其他類型。

1、 低買型。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情形。

2、高賣型。即國家工作人員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這種逆向的交易行為是近年來出現的賄賂犯罪新動向。

3、其他類型。其他類型主要有以下五種:請託人採用先低價出售再高價買進的方式,使國家工作人員獲取利益;通過增設交易的中間環節收受財物;以物易物,一般為以低價值的物品置換高價值的物品,置換物一般為房屋、汽車等貴重物品; 通過支付有價證券進行交易,如行為人為了轉移投資風險,通過支付處於走跌的股票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以賒購的方式進行的交易。

定價是否符合市場公允價值。如果發現明顯偏離市場公允價值的交易,且買賣雙方中有國家工作人員,那麼就有可能是交易性受賄了。在實際辨別中,還是要結合具體情況,評估讓價的合理性和無偏性,綜合考量後再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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