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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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利用其影響力進行受賄,構成犯罪,即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但此時還是需要做出專業的認定才行,那到底該如何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法律中規定的認定標準又是怎樣的?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如何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2、客觀要件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

3、主體要件

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

4、主觀要件

故意。

二、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標準是什麼

司法實踐中,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重在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共犯。具體來説:

1、關係密切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共同受賄的處理。

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關係密切的人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託事項,索取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的,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關係密切的人收受了請託人財物,仍按照關係密切的人的要求利用自身職權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的,該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其關係密切的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2、國家工作人員對關係密切的人受賄行為事前知情的處理。

國家工作人員事先知道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仍默許或者不反對其關係密切的人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參照《意見》的規定,該國家工作人員和關係密切的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共犯。雖然國家工作人員對其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的行為只是持默許或者不反對的態度,事後又不共同佔有財物,但該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片面共犯,應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處理。

3、國家工作人員對關係密切的人受賄行為事後知情的處理。

國家工作人員如果事先不知道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事後知道但並不參與分享賄賂的,國家工作人員不構成犯罪,其關係密切的人應認定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事後參與分享賄賂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仍以受賄罪論處,對其關係密切的人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論處。

4、國家工作人員對關係密切的人受賄行為不知情的處理。

國家工作人員雖然按照關係密切的人的要求,利用職權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但對關係密切的人收受請託人財物毫不知情的,對關係密切的人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論處,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既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共犯,也不單獨構成受賄罪。

5、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為的處理。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還是受賄罪,要區分時間段,同時兼顧有無事先約定。行為人所利用的便利條件是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或者行為人索取、收受請託人財物並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均發生在離職以後,且行為人索取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不是基於任職時的約定或者是作為其任職時權錢交易行為的“對價”,而是一個新的行為,該行為人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論處。行為人在任職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或者在任職時與請託人事先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對行為人以受賄罪論處。

《刑法》中有規定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如果被控該罪,最好請專業的刑辯律師幫忙,進行有效的刑事辯護,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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