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減刑方法該怎樣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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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的減刑方法該怎樣進行辦理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公司領導人員,在收受他人鉅額金錢後,對我國的國家經濟和國家利益侵害的一種行為。我國對這類行為予以嚴厲的判罰。那受賄罪的減刑方法該怎樣進行辦理呢,下面小編就這一問題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受賄罪減刑條件

1、減輕處罰:

受賄犯罪減輕處罰的情節一般有:坦白交代賄賂來源和用途、給行賄者辦理的事項、盡力否定掉那些在法律上不屬於受賄的人情往來、減輕自己的主觀惡性等等。

2、判刑後減刑的: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一、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係。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解釋》第1條第1款);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解釋》第2條第1款);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解釋》第3條第1款)。

在受賄罪定罪前,能夠積極的交出自己的受賄金額,主動的承認犯罪事實。在定罪後,能夠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積極的進行改造,有重大的發明創造的當事人,我國會適時的考慮對這類人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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