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方檢舉受賄方不承認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行賄方檢舉受賄方不承認怎麼辦?

一、行賄方檢舉受賄方不承認怎麼辦?

可以起訴到法院,並提交相關證據,沒有證據證明受賄就不能定罪。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的情形只在少數,最常見的情形是當嫌疑人發現法院已經掌握了自己犯罪的證據,辯解無望的情況下才會認罪,因此犯罪不承認怎麼處理這個問題的答案也就顯而易見了。犯罪嫌疑人被抓獲不承認的,應該由刑事偵查機關負責對犯罪嫌疑人是不構成犯罪進行調查取證,並根據偵查結果依法處理。

1、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即使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仍應該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2、如果偵查證據不足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則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總之,我們國家是一個法治國家,尤其在司法系統,凡事都要講求證據,證據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如果罪犯不承認犯罪事實,那麼就收集證據,刑事偵查機關也會調查取證。

二、《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以上就是行賄罪的認定情況,只要存在行賄的犯罪事實,那麼即使受賄方不存在,也是需要進行判決處理的,司法機關審理程序的依據是要看證據是否合法有效的。另外,對於行賄和受賄的犯罪事實存在的情況下, 可以由司法機關審查起訴並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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