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退休年齡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城鎮居民退休年齡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退休年齡對大家來説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只要達到了退休年齡,那麼就可以退休享受養老金待遇。當然,養老保險也是建立在事先繳納五險一金的前提之下所進行的。並且我國關於退休年齡作出了調整,那麼。城鎮居民退休年齡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城鎮居民退休年齡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不論男女,都是年滿60週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規定:

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週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目前,國家已經把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合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現結合辦理過案件所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內退問題的法律依據及規定作以總結。

1、國務院1993年《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第九條明確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可見,“內退“有三個條件即男到達55週歲、女到達50週歲以上,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

2、 勞動部對於企業職工內退同樣有明確的規定。勞部發[1994]259號《勞動部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堅決制止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今後對企業的此類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勞動部的規定是對《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的再次重申,嚴禁剝奪勞動者正當權利。勞動社會保障部(勞社發[1999]8號文)《勞動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同樣的規定。

3、 1992年7月23日國務院發佈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這一條例名義上為“工業企業“實質上其原則適用於所有全民性質的企業,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企業化改制的原國有事業單位。因此,現在國企改革中發生的所有“內退“糾紛均應使用該條例。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及政策規章可知,執行國務院法規中的“內退“是有嚴格條件的,違反了上述法律政策規章辦理的“內退“不會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二、企業職工內退相關政策法規解析: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職工內退必須同時達到以下幾個法律要件方可辦理,缺一不可

1、企業富餘職工

所謂富餘職工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不能正常生產,而無法安置工作崗位的這部分職工

2、法定的內退條件

國務院1993年第111號令規定法定的內退條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5歲。法定內退條件即男55歲、女50歲

3、職工本人自願

4、企業領導同意

5、勞動部門備案

在內退程序上,除了當事人雙方的認可和協商一致,辦理大面積內退期間,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應當在工會的監督下進行。

解讀:國家出台內退政策的目的是,達到內退條件的職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體弱、多病的情況,考慮到這部分職工的具體情況,結合到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的目的,針對有富餘人員情況的企業,經職工本人自願,可以辦理內退。因此國家出台了有關企業職工內退的政策規定,並強調嚴禁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行為。

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中,任何涉及員工安置、分流富餘人員等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都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國有企業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職工內退達5年後應該辦理正式退休結束企業內退狀態,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實行內部退養辦法。內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準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確定,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下崗職工第一年的生活費標準,即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20%。

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的是,退休年齡是需要進行逐步調整的我們國家也是計劃在十年之內實現這個目標,具體的政策也在這裏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也可以諮詢一下當地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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