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舉證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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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舉證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受賄罪舉證規定是怎麼樣的?

受賄罪舉證規定是需要提交一切能夠證明確實存在受賄罪的證據,具體證據如下所述。

(一)主體要件的證據要求。主要包括書中的任命書、委託書、合同、檔案證明、證人證言、以及證明受賄人所在單位經濟性質的證據等。

目前,在辦案過程中,有的同志滿足與被告人供述自己的業務,而忽視了對任命書、承包合同、檔案證明的複製以及知情證人證言的收集,對於證明經濟組織性質的證據更易被忽視。這樣都可能給被告人以退路和可乘之機,導致全案失敗。受賄人職務方面的證據有任命、合同、委託書的,比較容易取證。但有些職務是臨時指派的,這就需要在證人證言上下功夫,注意收集這一臨時任命的研究記錄,任命人的證言宣佈場所以及宣佈內容的證人證言。關於經濟組織性質的證據,不能僅憑一枚公章或某一文件來確定,要注意工商登記、資金來源、管理形式、承包協議、財產歸屬五個方面的證書、證人證言、進行綜合判斷;還要收集行賄人對受賄人職務,企業性質的認識情況的證據。

(二)利用職務之變的證據要求

1、受賄人所在職務的權利範圍。包括受賄人在單位內主管或分管什麼事項,在經濟交往、行政管理、司法活動等工作中的權限,被授委託的範圍,職務活動的具體內容、程序等;還應收集其織物活動的具體內容、程序等,還應收集其織物活動的合法性的證據。

2、收集證明受賄行為與職務有內在聯繫的證據。這方面的證據主要是證人證言,收集的角度是被告人受賄行為的背景。既要重視對縱向聯繫方面的證據收集,又不能忽視橫向聯繫方面的證據收集;不能只看到這一職務本身的權限極其所屬下級的影響,而忽視在有些案件中的橫向制約也可能使受賄行為也職務具有內在的聯繫。

(三)受賄行為的證據要求。賄賂行為包括犯罪行為產生的時間地點、手段、金額等方面的內容。其中,支付與取得是整個過程最重要的環節。

一是收集賄賂手段的證據,對於收受的賄賂的要以謀取利益為條件。索取的,受賄人具有主動性,要重點收集雙方供證,證人證言,有關書證,注意收集每一個細節。只有對整個過程的行為詭計對話,甚至身體部位如眼神,手式的席細微收集,才能正確判斷。滿足與粗線條的訊問,詢問是達不到要求的。有時賄賂手段以“回扣”,“獎金”等方式出現,這就要查明回扣是否交工,是否國家允許,或行業允許,主要是通過訊問被告或收集有關證人證言來達到要求。

二是收集時間,地點,環境等細節方面的證據。包括交接場所的具體描述,當時氣氛的具體描述,只有供證一致,才可以認定。要注意特殊情節一致性方面證據的收集;

(四)賂物的證據收集。賄賂犯罪必須賄賂物的存在或許諾為前提,賄賂物是重要上物證,在收集時,

一要收集有關賄賂物來源方面的證據。注意利用帳目,發票,憑證,白條等書證為佐證;還要注意對被告人掩蓋事實的虛假書證的鑑定;對於金錢行賄要查明前是家中原有,銀行提取或者是借來的,注意時間的吻合;對行賄物品要查明何時所購,從何而購,發票號證明等;對於以不記名存摺,記名存摺行賄的,要查名支取情況,查明原始單據並進行鑑定。

二是要手機賄賂物品的數量,特徵,性能等方面的證據。通過對金錢面值,數字及物品外形,規格,顏色等外部特徵和內在性能的考察,確定系賄賂物。

三要收集與犯罪事實有關的證據。如揮霍金錢的去向,物品損壞情況,賄賂財物轉移情況,因賄賂造成的損失等。

二、受賄罪如何取證?

1、運用法律手段,迅速及時取證。受賄犯罪固有的特徵,決定了它具有一定的偵查難度。受賄嫌疑人在實施受賄行為後或察覺司法機關追查時,往往會想方設法破壞、轉移、偽造乃至毀滅證據,也往往會利用延長時間編造假情況、假情節,或與行賄人、知情人串通,訂立攻守同盟。同時,隨着時間的推移,證人也可能受到外界的壓力,使證言發生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不善於運用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手段,則無以打開案件偵查的局面。受賄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必須充分運用必要的法定手段和法律措施,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3條中的“發現犯罪事實”以事立案,控制犯罪嫌疑人,對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在嫌疑人與行賄人或知情人之間沒有串供或訂立攻守同盟之前,迅速及收集證據、固定證據、分析判斷證據,從而通過合法獲取的證據去指證犯罪嫌疑人和證實犯罪,在大量的事實和證據面前,受賄嫌疑人能做的也只能是俯首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行為了。這樣做有利於提高所立案件的質量和準確度,並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偵查的廣度和深度。

2、克服“口供情節”,拓寬思路,跳出證據“一對一”的誤區。長期以來,在實踐中口供一直擔任着“證據之王”的角色,不少人認為,受賄案件中受賄事實的證據,主要靠嫌疑人的口供,再以供取證,獲得行賄人或知情人的證言,除此之外,別無它證,如果沒有知情人而只有嫌疑人的交代和行賄人的證言,就形成了證據的“一對一”,在這個證據的鏈條上,任一端出了問題,就難以認定受賄事實。事實上,這種認識是不全面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任何犯罪的發生,必然會留下難以抹去的痕跡,只要這些事實能夠證明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就是證據。“一對一”受賄案件,只是證明受賄犯罪過程中某一階段直接證據的“一對一”,因為任何一個犯罪事實,都包括若干個具有連續性的階段,而不僅是一個階段,而每個階段都會發生相應的案件事實,如犯罪時間、地點、贓款贓物等等,由此必然會產生大量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證據,這是不依任何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所以,在偵查受賄案件過程中,除注意收集嫌疑人的口供、行賄人或知情人的證言等直接證據之外,還要注意收集受賄犯罪每個階段發生案件事實而產生的大量的間接證據,這些客觀存在的,與案件事實有聯繫的,經司法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只要相互外印證、相互證明、形成鎖鏈,達到説明某一事實的真實性和唯一性,否定其他可能,就能保證整個證據體系的證明力,就能據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從而真正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在當代的中國,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存在犯罪情況,是可以提交給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可以對此進行立案處理,比如説。要證明存在受賄罪就需要提交各種各樣的證據,比如説證人證言,還有一些實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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