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和網絡言論自由的區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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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誹謗罪和網絡言論自由的區分是什麼?

誹謗罪和網絡言論自由的區分是什麼?

誹謗罪和網絡言論自由的區分是前者是屬於犯罪行為,後者的話是屬於合法的行為。

誹謗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網民言論只是言論的一種新的傳播形式。網絡並不是一個純粹自由的空間,它是現實社會在網絡上的延伸,受到現實社會法律的約束,從而防止因權利濫用對國家、組織或者他人造成侵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都對網絡言論自由作出了限制。網民作為一個具有行為能力的公民要言責自負,不能為了宣泄自己的情緒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甚至國家利益。

二、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定內容包括有哪些?

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最基礎的權利,也是民主社會存在的基礎。隨着互聯網技術的興起、普及和發展,信息傳播的方式出現重大變革,信息傳播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拓寬,網絡已成為一種重要的信息傳播、交流、獲取平台,言論的涵義也突破傳統的界限向虛擬的空間延伸。由於對網絡這一新興傳媒缺乏深入的認識及網絡信息自由傳播、交流的要求,多年來,立法機構與行政機關並沒有對網絡言論自由進行特別的法律規制,使得一些網絡公民產生“網絡乃法外之地,網絡言論絕對自由”的意識,開始在網絡這個虛擬開放的空間裏不斷逾越道德、法律的界限進行“自由”的言論。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誹謗罪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大多數人並不是特別的瞭解這樣的一種行為,是嚴重的毀壞到他人的名譽權。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肯定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處理,也就是按照誹謗罪來進行處理,但是這和言論自由是不一樣的,言論自由是屬於一種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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