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股行賄行賄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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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股行賄行賄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乾股行賄行賄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國家工作人員業已登記或者實際受讓股份的,應當按照股份價值計算受賄數額。但受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不僅有出資規範的公司提供乾股,而且存在較多空殼公司向國家工作人員“轉讓”乾股。這些空殼公司的股東在成立公司過程中通過虛報註冊資本或者墊資後抽逃出資等手段,逃避出資義務。因此,其轉讓給國家工作人員的乾股根本沒有實際資金對應,也就不存在可茲計算受賄數額的股份價值。然而,此類給付乾股賄賂的空殼公司經營情況正常、公司收益良好,定期根據公司章程的約定,按照國家工作人員登記或者實際轉讓所得的“股份”比例分配紅利。

若以靜止的視角解讀《意見》第二條,在行賄公司具有虛假出資而導致受賄股份真實性缺失的情況下,由於不存在股份價值,檢察機關無法計算受賄數額。國家工作人員通過股權轉讓並基於非真實性股份所收取的紅利,又屬於受賄孳息,同樣不能計入犯罪數額。但該種靜態解釋與受賄犯罪刑法原理並不相符。作為受賄罪的犯罪對象,乾股賄賂必須以財產性利益為內容,而並無實際出資的空殼公司給付國家工作人員的“股份”,沒有任何現實資金或者財產性利益對應。此類缺乏財產利益性質的行為對象,既不屬於賄賂,也不能稱其為股份,因而不存在登記轉讓或者實際轉讓的現實依據與法律效果。筆者認為,在受賄股份真實性缺失的前提下,所謂的股份只是給付國家工作人員高額紅利的藉口,檢察機關應當直接將所分紅利計入犯罪數額;國家工作人員未分得紅利的,由於股份沒有對應價值,並未獲取財產性利益,不能作為受賄處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實際轉讓的,按照股份價值計算犯罪數額,只能適用於股份真實的公司,不能適用於出資有瑕疵的空殼公司。

二、罪行認定

認定行賄罪,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行賄罪與饋贈禮物的界限

其關鍵還是看行為人在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禮物時,主觀上是否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

2.行賄罪與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行賄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則既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

(2)犯罪客體和對象不同。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對象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只能是公司、企業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如果説在發生了行賄受賄的行為後,司法機關也是會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的,那麼在對其進行量刑時也是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額以及造成的具體後果來確定,如果説在行賄後當事人有主動自首或者悔過的情節後,也是會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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