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行賄罪區別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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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行賄罪區別有哪些不同

一、單位行賄罪行賄罪區別有哪些不同

第一、主體不同:個人行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 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

第二、歸向不同: 單位行賄罪行賄行為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歸個人所有,應以自然人的個人行賄罪論處。

第三、情節標準不同: 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而個人行賄罪的追究數額起點是1萬元。

二、單位行賄罪怎麼判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文即是刑法關於單位行賄罪怎麼判的具體規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理論上來講,個人行賄與單位行賄不難區分。但實踐中,要區分單位中自然人的行賄行為到底是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仍是很棘手的問題。單位行賄罪的最高刑罰是三年有期徒刑,而行賄罪的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因此區分清楚是單位行賄罪還是個人行賄罪是非常重要的。

在辦理這類行賄案件時,應積極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相關的行賄單位的主管人員和法人,應積極的配合這類案件的調查。我國的辦案單位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處罰,保護我國的國家權益,供述自身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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