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與行賄罪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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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與行賄罪有區別嗎
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兩罪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1)犯罪主體不同
該罪的主體為商品經濟的經營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賄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其範圍較本罪主體更廣泛。
(2)行賄的對象不同
該罪的行賄對象是公司、企業人員,而行賄罪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3)侵犯的客體不同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人員職務的廉潔、公正制度,公司、企業的正常業務及管理活動,更為主要的是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而行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限的大小和在行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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