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貪污罪的犯罪主體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9.23K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93條的規定,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此外,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與上述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

按照刑法貪污罪的犯罪主體是如何規定的

這裏所謂公務,是指依照法律所進行的管理國家、社會或集體事務的職能活動。它包括三個要素:一是管理性,即公務是對國家、社會或集體事務的管理活動;二是職能性,即公務是行為人代表國家各種職能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的職能部門進行的管理活動;三是依法性,即公務是行為人依法進行的。這裏的依法,既包括依照法律的規定,也包括依照行政命令,還包括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委託等。

總之,行為人在具有依法從事公務的前提下,在與其職務身份相對應的單位履行職責時,才有成為貪污罪主體的可能,而無論其是屬於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還是屬於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此外,據本條第3款規定,勾結、夥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的,以貪污共犯論處。

本罪侵害的是國有財產以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以非法佔有國家財產為目的,而不論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或是否事後歸還。行為上,則表現為通過做一系列財務手段或直接的轉賬、攜款潛逃行為侵佔國有財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