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物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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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物抵債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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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


以物低債是銀行在無法以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而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抵償債務的行為。

第一條為了穩步開展以物抵債工作,降低不良貸款比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以物抵債,是指債務人將事先抵押、質押給債權銀行的財產或者其他非貨幣財產折價歸銀行(指中國銀行,下同)所有,用以償還銀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依法拍賣或變賣抵、質押財產,並以變現所得優先受償的,不屬於本辦法所指以物抵債範圍。通過拍賣也可以進行債務清償,一方面拍賣時要注意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拍賣會知名度、擴大受賣人範圍,從而增大拍賣物的競買力,提高拍賣物價格。另一方面變賣方式要靈活,可採取:一是即時變賣。對於那些極易變質、貶值、滅失的抵債資產要千方百計及時變賣,不應坐失良機。二是添附後再賣。對於添附後可大大增加原有抵債物價值和使用價值的抵債資產,可添附後再賣。三是化整為零或化零為整後再賣。對於那些整、零變賣價格有巨大懸殊或難、易有重大差別的資產,可將其化整為零或化零為整後再賣。

總的來説,在發現自己非法集資後,積極地減少受害人損失。可以有效的減輕,或者免於刑罰。大家在非法集資以物抵債後,也是可以的。但是以物抵債並非一定可以清償。如果還有相關的問題,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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