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賄罪的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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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賄罪的主體是什麼?

一、對於行賄罪的主體是什麼?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於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犯罪對象是公務人員個人。

二、行賄罪具有如下特徵:

1.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

2.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與受賄的形式相對應,行賄也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主動給予受賄人以財物。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行為人意圖謀取的正當利益是否實現,均不影響行賄罪的成立。二是行為人因國家工作人員索要而被動給予其財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是因被國家工作人員勒索而被迫交付財物,只有在行為人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行賄罪。如果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此外,根據刑法第389條第2款之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也應以行賄論處。這種特殊行賄行為,理論上也稱為經濟行賄罪。

3.行賄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行賄罪的主體。

4.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根據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發的通知,“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方便條件。根據這一規定,“不正當利益”應當包括兩個方面:

(1)非法利益。即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

(2)要求他人或者單位提供違法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索取得的利益。

以上就是行賄罪的犯罪事實構成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特別是對於不同的情況的處理上,還需要由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後,根據掌握的相關證據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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