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量刑建議權的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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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建議權的主體是什麼?

對於量刑建議權的主體是什麼?

行使量刑建議權的主體是由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的公訴人或公訴機關。量刑建議權作為來源於刑罰權的一種派生權力,具有刑罰權的國家壟斷性。國家是抽象的,因此其權力的行使必然要通過國家授權的機構或個人實現,而這種機構或個人行使該項權利的時候是以國家的名義出現的。

二、量刑建議權的相關內容

1.量刑建議權的內容

是公訴機關或者個人請求法官對被告人在定罪的基礎上處以特定的或一定幅度內的刑罰。定罪請求權和量刑建議權是公訴權的重要內容,前者是請求法官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某一種罪名,後者是在前者的基礎上提出對該被告人怎樣處以刑罰的較為具體的意見。

2.量刑建議權是一種司法請求權

它不具有終局性。從根本上講,量刑建議權是刑事訴訟的一方根據自己的認識向居中裁判的法官所提出的對另一方進行制裁的請求,只不過提出這種請求的人是國家的代表,這是它不同於其他訴訟請求的地方。但是量刑建議權與其他訴訟請求一樣,是不具有最終結論性的。與之相對應由法官專門享有的量刑裁量權才具有終局性,法官在或接受或否定量刑建議的情況下對被告人的行為及其責任作出自己的判斷和評價。以此為基礎還可以得出量刑建議權的另外一些特點,如主動性、相對的主觀性等。

3.量刑建議權體現了檢察機關司法監督職能

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司法監督的權力,這種監督是全方位,量刑結果作為法院司法裁判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應是檢察機關司法監督權的對象之一。因此,檢察機關對於法院量刑畸輕畸重的,可以提起抗訴,這是事後監督。量刑建議權儘管是一種不具有終局性的司法請求權,但是由於檢察官在訴訟中所具有的司法監督者的身份,因而對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權具有較大的制約性,這也是對法院量刑的事前監督。

司法機關根據職能是可能對有關案件進行量刑判決處理的,但涉及到不同案件的類型,以及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處罰標準是不同的,公訴機關可以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量刑處理,有異議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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