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區行賄人員構成了行賄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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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區行賄人員構成了行賄罪怎麼處罰?

一、西山區行賄人員構成了行賄罪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一)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

關於自首,本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鑑於賄賂犯罪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取證難度較大而行賄與受賄又是對應的,密切聯繫在一起的,行賄人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實際上是對於受賄人的揭發檢舉,屬於立功表現,因此,為了瓦解犯罪分子,嚴厲打擊受賄犯罪,落實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

二、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另外,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這裏所説的財物,與受賄罪中的財物相同。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上述行為須達到一定界限才能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關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實施這種行為,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行賄的目的,在於使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正當利益是針對正當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不應當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

由於受賄的主體一般是國家行政、司法等機關職員,構成行賄者的贈與錢財等實施賄賂的行為,是很有可能會危及到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的。故此對於任何人來説,只要發現行賄的行為存在,那麼在掌握了相關證據之後,可以如實舉報行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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