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賄論處和行賄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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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賄論處是犯罪屬於行賄事實,但是沒有達到行賄罪的立案標準,不構成行賄罪則以行賄論處。
而行賄罪就是構成犯罪事實,達到立案的標準則為行賄罪。
如果同時具備被勒索給予財物和沒有得到不正當利益兩個條件,不能以行賄論處。如果行為人系由於被勒索而給予財物的,但是行為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的,仍應以行賄論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以行賄論處和行賄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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