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辯護的含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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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辯護的含義是什麼?

指定辯護的含義是什麼?

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是可以自行辯護的,如果有經濟條件的,可以委託專門的律師進行辯護,如果有特殊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辯護。指定辯護是當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被告人進行的辯護。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指定辯護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所謂“應當指定”,就是法院必須為被告人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如果不指定辯護人,在沒有辯護人蔘與訴訟的情況下開庭審理,便是程序違法。

所謂“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無論指定還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據法律規定,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2)被告人在開庭審理時是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2、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民事主體在申請訴訟時,一般都會自己聘請律師讓其辯護,若是沒有能力支付律師費等,可以按照一定的規定,若是能夠提供證明自己經濟困難等材料,可以申請得到司法援助,由司法機關指定律師辯護,此時受理律師不得收取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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