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詐騙無罪辯護的着重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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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詐騙無罪辯護的着重點是什麼

票據詐騙無罪辯護的着重點是什麼

(一)詐騙罪無罪辯護的核心問題——“非法佔有目的”的界定與排除

1.未正常履約≠詐騙罪,應着重審查行為人未履約的原因及對所發生的債務的態度。行為人雖未依約履行,但承認債務並積極履行或創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觀方面的非法佔有目的

2.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行為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財物係為抵消債權,不能據此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

3.行為人有真實的還款行為,具備還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隱匿財產等行為的,不能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

4.行為人與相對人存在民事糾紛,採取佔用他人財物的不當手段以實現權利,該行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據此認定行為人對財物的非法佔有目的

5.民事借貸糾紛、民事欺詐與詐騙罪的區別,罪與非罪的區分關鍵,即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二)即使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通過欺騙手段取得相對人的財產,從而在客觀上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或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不構成詐騙罪。

票據詐騙無罪辯護的着重點是將非法佔有目的進行一個界定和排除,在詐騙活動當中對於未正常履約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詐騙罪,可以從行為人對債務的態度和未履約的原因進行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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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騙罪無罪辯護的核心問題——“非法佔有目的”的界定與排除

1.未正常履約≠詐騙罪,應着重審查行為人未履約的原因及對所發生的債務的態度。行為人雖未依約履行,但承認債務並積極履行或創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觀方面的非法佔有目的

2.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行為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財物係為抵消債權,不能據此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

3.行為人有真實的還款行為,具備還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隱匿財產等行為的,不能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

4.行為人與相對人存在民事糾紛,採取佔用他人財物的不當手段以實現權利,該行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據此認定行為人對財物的非法佔有目的

5.民事借貸糾紛、民事欺詐與詐騙罪的區別,罪與非罪的區分關鍵,即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二)即使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通過欺騙手段取得相對人的財產,從而在客觀上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或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不構成詐騙罪。構成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根據刑法第20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上行為人須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實施欺騙行為來侵犯他人財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在客體方面,往往是在金融票據的流通和使用過程中進行的,它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利,更影響了金融票據的信譽,妨害了金融票據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壞了國家對金融票據業務的管理制度。

綜上所述,在對票據詐騙的辯護中需要了解一個核心問題就是排除其非法佔有目的的一個認定,毫無疑問的説沒有正常履行約定並不等於是詐騙罪,所以如果行為人對債務的態度是積極的那麼就不應當認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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