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收集證據應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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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收集證據應注意什麼?

辯護律師收集證據應注意什麼?

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律師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a) 收集證據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b) 收集證據必須主動及時;

c) 收集證據必須客觀全面;

d) 收集的證據必須妥善保全。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這同樣是法律專門賦予律師的調查取證的權利,其他辯護人不享有這個權利。但律師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要受到以下限制:

1、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許可。人民法院是否許可,主要看律師調查取證是否會給被害人造成傷害,是否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2、必須經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

試述調查收集證據的方法有哪些

行政機關在調查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收集證據。所謂證據,就是用以證明案情的根據。證據具有以下特徵:一是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二是證據必須是與案件有關聯的事實材料。三是證據必須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按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實材料。

有關證據的種類,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都規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視聽資料、鑑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等證據為法定證據。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外形、質量、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對案情的描繪與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瞭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敍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鑑定結論是鑑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鑑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現場筆錄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如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又如工商管理人員對這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進行處罰時,現場記明其違法事實、沒收商販的違法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情況。現場筆錄上應當有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簽名。現場筆錄可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以防止在訴訟中出現“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

勘驗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如查處非法出版物,執法人員對該出版物的印刷場所進行勘驗、檢查,對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進行勘驗、檢查等。勘驗應當製作筆錄,勘驗筆錄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律師辯護一起案件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有證據,只有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讓一起案件勝訴,因此,律師在收集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不能有什麼脅迫和虛假的行為,這樣才能更好的幫助自己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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