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隱匿證據的情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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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辯護律師隱匿證據的情況怎麼處理?

辯護律師隱匿證據的情況怎麼處理?

應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可以直接報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二、律師的權利

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我國律師的權利主要指律師的人身權和律師的執業權利兩大部分。

(一)律師的人身權利

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其內容應包括律師執業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剝奪;住宅和辦公地點不受侵犯;律師的名譽權不受侵犯等。對於侵犯律師人身權利的行為,應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律師的執業權利

規定律師執業權利是保障律師順利執業的前提,《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時的有下列權利:

1、閲卷權

指律師從事訴訟業務時,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到有關機關查閲所承辦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權利。

律師參與訴訟的閲卷權包括以下內容:

(1)、在查閲卷宗材料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關於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具體規定的聯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規定:①律師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關機關查閲所承辦的本案的有關材料,瞭解案情;②律師可能查閲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記錄,以及事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

(2)、律師閲卷,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必要的方便,並提供律師閲卷的場所。

(3)、律師閲卷可以摘錄、複製,摘錄的材料存入律師事務所的卷檔。

(4)、保密。

2、調查取證權

是指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所享有的調查案情、收集證據的權利。

《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

(1)律師承辦法律事務,享有調查取證權,是律師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保障。

(2)律師在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時,應當徵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同意。

(3)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不具有強制性。

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見上條)。對於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准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3、會見權、通信權

指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的律師,有權在監管場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與他們通信。

4、出庭時間受保障的權利

(1)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應當給律師留有準備出庭所需要的時間。

(2)律師因案情複雜、開庭日期過急,有權申請延期審理,人民法院應在不影響法定結案時間內予以考慮。

(3)人民法院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律師到庭履行職務,不得使用傳票傳喚律師;人民法院的開庭通知書至遲應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4)改期審理的案件,再次開庭也要為律師留出適當的出庭準備時間。

5、拒絕辯護權與代理的權利

是指律師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拒絕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務的代理人的權利。

(1)律師在辯護或代理活動中都可以行使拒絕權。

(2)律師有權行使拒絕辯護和代理權的情形包括:①委託事項違法;②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③委託人隱瞞事實;④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情形,如律師因生理和精神狀況破壞了律師代理該委託人的能力的,委託人侮辱律師人格的,嚴重破壞了二者之間的誠信關係的。

6、法庭審理階段諸項權利

根據我國訴訟法律的規定,律師在法庭審理階段主要享有下列權利:

(1)、發問權。即在庭審過程中,經審判長許可,律師有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或者被告人發問的權利。

(2)、質證權。即在法庭調查階段,律師對出示的物證和宣讀的未到庭的證人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有提出自己意見的權利;對到庭的證人進行質證的權利。

(3)、提出新證據的權利。即在法庭上,律師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的權利。

(4)、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律師的辯論權是指律師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爭議的問題、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辯駁和論證的權利。律師通過行使辯論權,提出和證明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主張,幫助法院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的裁判。

(5)、對法庭的不正當詢問有拒絕回答權。

7、獲取本案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指律師在訴訟過程中,有獲得包括起訴書、抗訴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8、代行上訴權

是指律師認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有錯誤時,經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代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1)律師的上訴權基於當事人的同意或授權;

(2)律師沒有獨立的上訴權,僅為代行上訴。

9、對公、檢、法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如果律師發現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律師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律師作為辯護人,應當利用自己對法律適用的情況的瞭解,來對當事人進行辯護處理,如果在司法辯護的過程中存在隱匿證據的情況,則顯然是構成了違法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存在相碰 犯罪事實的,肯定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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