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退贓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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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退贓有什麼規定

公安機關退贓有什麼規定

第一,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贓款贓物隨案件的移交同時移交給相關級別法院,由其判決處理;

第二,對於已經結案的案件對於贓款贓物通過相關部門將其上交國庫;

第三,依法將這些贓款贓物退還給相關的受害人以及被害機構或單位。

二、積極退贓的如何處罰?

據《刑法》第386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第382條的規定處罰,而第382條第1款第3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因此,積退贓的應從寬處理。

之所以認為積極退贓應從寬處理,是因為:首先,上述幾種退還,除情節顯著輕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還。其次,從主觀上看,上述幾種退還,均不是行為人的自動退還,而是在對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因而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諾的事辦成而退還的主觀惡性要大。因而亦應以受賄罪論處。但是,其退還財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當然,由於這類案件行為人最終畢竟未得到財物,相對來説,社會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處理上可酌情從寬。

三、退贓、退賠量刑情節須考慮因素:

1、犯罪性質;

2、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

3、退贓、退賠的數額;

4.退贓、退賠的主動程度等情況。

退贓、退賠量刑情節從寬幅度比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四、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時限規定是多久?

立案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沒有規定。 逮捕嫌疑人之後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准可以延長1到5個月。

綜上所述,退贓的規定是在偵查結束後,應當交贓款移交到同級別的檢察院,公安在偵查階段對於收繳的贓款不會直接開始退贓。對於積極退贓的嫌疑人會從寬處理,會根據具體的表現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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