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辯護時間計入審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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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準備辯護時間計入審限嗎?

準備辯護時間計入審限嗎?

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法庭應當允許,宣佈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期限為十日,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重新開庭後,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鑑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鑑定申請至鑑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鑑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二、民事訴訟審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公告期滿後30日內審結(選民名單案件必須在選舉前審結);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上述審限的,報本院院長批准。

1、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2、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採取普通程序的,應該在六個月內審理完結。如果被告不接受辯護人的辯護,要自己辯護的,等法院休庭後,自己有一個準備的時間,這個不計入審理期限。另外,司法鑑定所需時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等,都不計入審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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