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審理過程中哪些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一、刑事案件中不計入辦案期限的有哪些期間

刑案審理過程中哪些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下列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3、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閲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5、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7、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8、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9、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10、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11、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12、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如果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

由此可見,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很多情況下都不計入辦案期限,包括對被告人精神病鑑定的時間、申請重新司法鑑定時間等。對於這些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正是為了保證辦案機關能夠有充分時間瞭解案情,掌握犯罪事實,以便能夠做出正確判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