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動關係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時限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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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勞動關係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時限是否受理

確認勞動關係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時限是否受理

確認勞動關係超過一年工傷認定期限是否受理,在法律界存在着爭議。但是,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傾向於因確認勞動關係而超過工傷認定期限的情況下,是仍然可以受理的。因為這有利於保護勞動者權益,也應當讓工傷的職工獲得工傷賠償,促進身體的恢復。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1年內”,應扣除工傷職工進行勞動關係確認申請仲裁、訴訟等時間,適用中止、中斷的情形,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部門應予受理。

1、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覆函規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説明工傷申請1年的時效並非是不變期間,而是一種可變期間。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工傷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提出,單位是一種法定義務;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可以在1年內直接提起工傷認定,給予了工傷職工一種權利救濟途徑。

職工發生傷害後,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勞動關係不明確而為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工傷職工為了主張自己的權利,申請勞動關係仲裁與訴訟,並未放棄自己的權利。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都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同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改為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如果雙方另有違約賠償約定的,違約方還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確定勞動關係的時間肯定會計入一定的要求,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只要自己的事情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就會進行一定的處理,所以自己要格外注意有關的規定,這樣在權益的維護上就不會缺失一定的證據,這樣就會使得自己的利益更有保障。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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