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罪成功辯護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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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販毒罪成功辯護詞怎麼寫?

販毒罪成功辯護詞怎麼寫?

販毒罪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某某律師事務所陳某某律師接受涉嫌販賣毒品罪的被告人韓某某之委託,出庭為其辯護。在此之前,辯護人會見了韓某某,查閲了卷宗資料,為更好的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本辯護律師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採信。

1、被告人韓某某系自願認罪,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韓某某在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的全部犯罪事實,系坦白。並且從今天的庭審情況來看,被告人能夠主動交待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2、被告人韓某某於2016年8月13日實施的販毒行為系在公安機關安排下進行的,屬於特情介入下的犯意引誘型犯罪,依法應當從輕量刑。且,該次交易並未進入實質交易階段,屬於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在毒品交易前,毒品“買家”金日已被公安機關抓獲,且其表示“願意配合”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在金日的配合下,公安機關順利將被告人韓某某抓獲。很明顯,金日的身份已經轉化為了公安機關的“特勤人員”,本案屬於“特情引誘犯罪”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行為人本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的,屬於“犯意引誘”。對因“犯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3、與同類案件相比,被告人韓某某販賣毒品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險性小。

被告人韓某某系向同一人販賣毒品;販賣毒品的數量不足四克;系以販養吸;未從中獲得經濟性利益,其本身也系毒品的受害者。與其他以牟利為目的的販毒行為相比,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低。請求依法從輕處罰。

4、被告人韓某某之前未受過任何行政、刑事處罰,系初犯、偶犯,願意交納罰金,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韓某某初中文化、法制意識淡薄,主觀上對毒品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認識嚴重匱乏,被告人當庭的悔罪表現深刻。懇請貴院考慮本案事實、被告人為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等因素,並根據現行的刑事政策,對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鑑於被告人韓某某存在以上法定及酌定從輕、減輕情節,考慮到其悔罪的實際表現,望法院從輕或減輕處罰。

辯護人:山東某某律師事務所

陳某某

2017年3月17日

二、販毒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綜上所述,我國對毒品犯罪活動打擊力度一直很大,對於販賣毒品的,一旦查處就要立案,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有聘請辯護律師的權利。律師要想成功辯護,應該寫一份內容詳盡的辯護詞,圍繞販毒情節較輕、當事人認罪悔罪及社會危害不大方面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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