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權糾紛免責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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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經常發生學校侵權、環境污染損害等糾紛,而這類糾紛往往是被歸於特殊侵權糾紛中的。現實中,也有在發生特殊侵權糾紛的時候,侵權人一方是免責的,當然這需要有法定的事由。那到底特殊侵權糾紛免責的情況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特殊侵權糾紛免責事由有哪些?

法律對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作出嚴格規定,免責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加害人沒有過錯或者履行了法定義務也可能基於特別規定成為免責事由。

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條件由法律規定,但各特殊侵僅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並不是完全相同的。

1、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侵權的免責。特殊情況下,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侵權時,可免其責。如罪犯判處死刑,依法執行搶決的人員。

2、產品質量侵權的免責。缺陷產品的侵權行為它既不同於自己行為致人損害的一般侵權行為,也不同於為他人行為負責的其他特殊侵權行為。對於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則應免除其法律責任:一是不當使用,即消費者違反產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產品説明使用保管產品的,由消費者自行承擔責任。二是消費者明知產品有缺陷而購買、使用的。

3、高度危險作業侵權的免責。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高危作業致人損害的,應適用無過錯責任,作業人不得以自己無過錯為由主張免責。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受害人故意為高危作業侵權責任的免責條件。

4、污染環境侵權的免責。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雖然無過錯責任要求行為人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為抗辯,但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情形,行為人可以免責。如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3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41條、第42條規定,完全由於戰爭行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第三人或受害人行為,且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損害,免予承擔賠償責任。此外,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也是行為人主張抗辯的法定事由之一。

5、因地面施工引起侵權的免責。根據民法通則第125條的規定,因地面施工緻人損害侵權責任的承擔,是以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為條件的。也就是説,如果施工人已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客觀上已盡其應有的注意義務,即可以免除責任。

6、因建築物等物件引起侵權的免責。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對建築物等物件致人損害的,如果其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免除賠償責任。這一規定表明,建築物等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就是説,當建築物等物件致人損害的事實發生後,首先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此有疏懈注意的過錯,建築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有舉證證明自己事實上沒有過錯,方可否定這種推定而免責,否則過錯推定即為成立。建築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不可抗力、第三人過錯、受害人過錯等事由可主張免責。

7、因飼養的動物引起侵權的免責。民法通則第127條明確規定了兩種免責事由:一是受害人過錯,即致害事實完全由受害人的過錯所造成,動物所有人或佔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第三人過錯,即第三人因過錯引起動物致人損害,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動物所有人或佔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8、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的免責。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承擔替代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監護人提出無過錯證明,就可免除其賠償責任。但是,縱如法定代理人能夠證明並未疏懈其監護職責,或已盡了相當的注意義務,而仍不免發生損害的情形,由其承擔全部責任有失公平。為此,民法通則第133條第1款還規定:“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9、不可抗力在一定情況下也為免責事由。不可抗力,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是獨立與人的行為之外,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現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之一。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由於不可抗力本身是行為人主觀上不能預見,客觀上又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其發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當事人已盡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種事件及其損害結果的發生。正因為不可抗力的發生獨立於行為人意志之外,又是行為人無法控制和避免的,如果讓行為人對這種客觀情況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有違公平。

一般來講,對他人構成侵權行為的,此時就需要根據其行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當然在上述幾種情況下,侵權人是可以免除自己的民事責任,主要是因為具有了法定的免責事由。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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