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可以代為妻子告丈夫重婚罪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8W

別人可以代為妻子告丈夫重婚罪嗎?

其他人是不能代替妻子告丈夫構成重婚罪的,可以告丈夫構成重婚罪的主體只能是妻子本人,除非妻子沒有民事行為能力,那麼作為親妻子的近親屬可以到公安機關去控告當事人構成重婚罪。不過涉嫌重婚,司法機關發現的話,也會主動介入的。

一、別人可以代為妻子告丈夫重婚罪嗎?

不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因此,自訴重婚罪的訴訟主體只能是受害人。公訴重婚罪的訴訟主體是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其實,正因為法律上規定的重婚罪介於公訴和自訴案件的邊緣,所以,別人如果去舉報當事人構成重婚罪的話,公安機關也會立案偵查的。所以,從這個層面上來理解的話也不是隻有妻子能告丈夫構成重婚罪,這種違反婚姻登記制度的行為司法機關都會立案的。

夫妻一方有打算提起離婚訴訟的,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通常是到對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一般在對方住所地的人們法院立案。要是對方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是同一地點,那麼離婚案件由對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立案管轄。

一、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二、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如:男方的户口在廣東省A地,女方户口在福建省的B地,兩人登記結婚,現男方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經與女方協商未果,擬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有權管轄的法院根據不同的情況。

1、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結婚離開B地超過一年,與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2、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結婚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與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3、若男方與女方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離開B地超過一年,男方離開A地也超過一年,並且女方在D地連續居住已超過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4、若男方與女方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5、若男方與女方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且女方在D地連續居住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的情形

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婚後男方生活在A地,女方一日突然失蹤,雖經男方苦苦查找,但仍未發現女方的蹤影,男方無奈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請,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無管轄權。

2、一方或雙方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情形

(1)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婚後男方居住在A地,女方因觸犯法律而被判處有徒刑3年而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現男方想提出離婚訴訟,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沒有管轄權;

(2)如男方户口在A地,女方的户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男方、女方因觸犯法律而雙雙入獄,分別被判處有徒刑5年、4年,男方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女方被監禁在某某監獄D地,現男方想提出離婚訴訟,若女方被監禁時間未達到一年,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沒有管轄權;若女方被監禁時間達到一年以上,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沒有管轄權。

關於訴訟離婚,對於要去法院起訴的一方來講,除了要準備好民事起訴狀外,還要確定自己的離婚案件由哪個法院立案管轄。要注意的是,一般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審離婚案件,如果是當事人上訴的話,往往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在一審訴訟中,明確規定必須要對離婚案件先做出調解才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