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貪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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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罪屬於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不僅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阻礙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同時還降低了黨政機關的工作效率,造成整個社會的信任危機

蘭州貪污一案

蘭州10月18日電(記者宋常青)著名景區甘肅省嘉峪關所在的關城文物管理所5名女職工4年內貪污門票款1070餘萬元。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這一案件作出終審宣判:5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死緩和6年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1年4月到2005年10月期間,呂越英利用其擔任嘉峪關關城文物管理所會計的職務之便,先後指使售票員和票管員採用少填出庫單多發門票、事後做假賬等手段,截留門票銷售款1000多萬元,所獲贓款966.73萬元被呂越英據為己有,其他各名被告分得數額不等的贓款。2001年8月至2005年2月期間,呂越英又夥同盛淑萍等人多次私分單位小金庫公款36.87萬元。

呂越英等5人均是在2006年3月被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犯罪批捕的。2006年10月,5名被告被提起公訴。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先紅、盛淑萍、趙玲等3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閲卷審查,並聽取辯護人意見,終審改判先紅有期徒刑11年、趙玲有期徒刑6年,駁回盛淑萍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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