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定監視居住應遵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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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監視居住應遵守哪些規定

一、被指定監視居住應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1、符合監視居住的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2、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三、對哪些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四、違反監視居住規定被逮捕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指定辯護人?

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2、被告人在開庭審理時是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五、違反監視居住規定被逮捕申請法律援助需準備哪些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六、違反監視居住規定逮捕嫌疑人後的偵查期間是多久?

1、逮捕嫌疑人後的偵查期間一般是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下列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延長期限屆滿後,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監視居住期間人身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對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原因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在當地沒有固定的住處或者犯罪,嫌疑人所作所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涉嫌恐怖活動犯罪等,如果在住處執行可能妨礙偵查,相關部門可以指定監視居住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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