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複核程序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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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程序如何進行

雖然我國目前還保留了死刑,但從一定程度上來講,也是一直貫徹少殺慎殺原則的。對於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需要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後,才能執行死刑。那麼這個死刑複核程序如何進行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死刑複核程序如何進行

死刑複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中國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為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強調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因此,除在實體法中規定了死刑不適用於未成年人、懷孕婦女等限制性要求外,還在程序法中對判處死刑的案件規定了一項特別的審查核准程序 ——死刑複核程序。

死刑複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序。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二、處理結果如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複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的裁定、判決,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1、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2、原判判處被告人死刑並無不當,但具體認定的某一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不完全準確、規範的,可以在糾正後作出核准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4、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5、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認為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經過上文的分析及講解,大家應該瞭解清楚死刑複核程序如何進行了吧。將死刑核准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所有,這也是為了避免出現大量死刑案件,也是對犯罪分子人權的一種保障。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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