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辯護主體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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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辯護主體的規定是什麼?

指定辯護主體的規定是什麼?

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指定辯護作為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級階段,對規範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動具有積極作用,該制度在中國起步較晚,與國際公約及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中諸多國家規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標準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範圍太廣,未能充分體現人權保障和程序正義的現代司法理念,現代法制對於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及如何處罰的審判,都必須給予他充分的辯護權,包括保障其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辯護分為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法院基於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種情況,指定律師或其他公民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制度。在我國,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辯護人由律師承擔。這種辯護人稱為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決定是辯護人蔘加訴訟的根據。如果被指定的是律師,那麼人民法院與律師所在單位則產生權利和義務關係。

二、辯護人的權利是什麼?

1、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2、查閲、摘抄、複製案件材料和會見同通信權。

3、調查取證權。

4、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權。

5、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6、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7、對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

8、代理申訴權。

9、依法獨立進行辯護權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10、拒絕辯護權。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三、訴訟辯護人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辯護?

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根據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辯護律師接受委託以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因此,律師拒絕辯護具有嚴格的法定條件,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拒絕辯護才能成立。這一點是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絕辯護權不同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辯護權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辯護權從根本上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辯護人的辯護權派生於辯護權的主體。所以,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絕辯護權沒有作出理由限制。一經提出,就應當生效。

指定辯護是刑事辯護的重要組成部分,辯護人擁有調查取證的權利,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在庭審階段有詢問證人的權利,經被告人的同意,辯護人還有提出上訴的權利,法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時,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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