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的主體與客體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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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的主體與客體分別是什麼

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的主體與客體分別是什麼?

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主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等軍隊相關人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於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係到鄰隊戰鬥力的強弱。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為。根據有關武器裝備管理法規的規定,部隊的武器裝備由於使用、儲存年久、性能下降,型號技術落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裝備部隊的,可以作報廢處理。報廢的武器裝備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儲存備用、教學、訓練、裝備民兵、拆件留用、撥作非使用或者作廢舊物資等處置。未經總參謀部批准,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饋贈、出售、交換武器裝備。非法,是指未經軍隊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出賣、轉讓行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軍用武器裝備。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申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將使用其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則應對行為人以他人所實施的犯罪共犯論處,不再單獨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不僅屬於重大違法行為,而且會危害到國家公共安全,一經發現,最低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犯罪主體是有持槍資格的現役軍人,客體是武器的管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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