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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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軍職人員的特定身份,不具備軍職人員的特定身份不構成本罪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明知的情況下侵犯武裝部隊武器裝備的所有權,並積極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所有權、部隊對武器彈藥的裝備管理制度和使用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軍職人員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下列情形:
1、未經請示報告批准後出賣、轉讓武器裝備;
2、為取得相應財物及其他物質利益,出賣轉讓武器裝備;
3、其他違反規定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