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職責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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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辯護職責是依據事實和證據來進行辯護,不能夠虛構捏造證據,當然在具體的訴訟階段會有着具體的職責,比如在審判的階段,那麼律師所負有的職責應當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所有的案件情況。從而達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效果。

辯護律師職責規定是什麼?

有下列職責:

(一)查閲卷宗。

(二)再次會見,核實證據材料。會見時,辯護人會將被告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同證據進行復核。通過複雜審核和分析過程,如果能夠證明無罪的證據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辯護人會作無罪辯護。

(三)製作辯護詞。辯護詞是辯護人根據卷宗材料和複核的證據材料對案件的全面評價,是辯護律師從事本案辯護工作以來工作情況的全面總結。

(四)出庭辯護。開庭是被告人充分行使權利的體現,也是辯護人履行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關鍵所在。

律師的辯護職責是依據事實和證據來進行辯護,該階段是律師工作全面、綜合的體現。是律師發揮辯護作用的最後也是最關鍵的階段。在這個階段裏,律師將根據此前他所掌握的一切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情節依據嫻熟的法律知識全面地對抗公訴機關,與公訴機關展開全面的脣槍舌戰,真正的一場法庭鹿戰將全面展開。此時公訴人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並將依據事實、證據、法律請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律師則恰恰相反,律師將根據事實、證據法律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並請求法院充分考慮自己的意見。律師將依靠自己嫻熟的法律知識,雄辯的口才,敏捷的思維,捕捉每一個有利於被告人的情節。並及時向法庭提出。此時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果沒有律師的辯護他將是一個十分孤獨和被動的角色。在實踐中雖然法院是居中裁判的,但時常會不自覺的站在公訴人的一邊,至少有這樣的傾向。被告人此時處於被審判的地位,儘管法庭允許被告人自由陳述,但多數被告人不能,也不敢放開為自己辯護。害怕最終辯護不成反而落個態度不好,不願接受法律的制裁的結局。

而律師則沒有這樣的顧慮,他在法庭上將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被告人不能,或者不敢説的話,律師完全可以代替他説出。從而避免被告人因為害怕落個態度不好的結局而不敢為自己進行辯護所帶來的不利影響。總之此時律師的工作和作用完全達到高峯。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將永遠堅定地站在被告人的一邊。忠實地履行律師應盡的職責。最大限度的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我國的犯罪行為人實施了違法犯罪的行為的,但是此時也是會享有辯護的基本權利的,此時如果是被告人委託專業的律師為自己辯護的,律師作為辯護人也是享有一系列的基本權利的,此時是要積極的辯護維護被告人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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