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擔任審判階段辯護人職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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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擔任審判階段辯護人職責是什麼

刑事案件涉及到的階段有很多,包括立案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在不同的階段中,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職責不同。那麼律師擔任審判階段辯護人職責是什麼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1、接受委託或指定

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親友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辦理委託手續。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師為被告人進行辯護。指定辯護的,應當由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開具指定辯護函,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並向法院開具公函。

2、審查管轄

辯護律師收案後應注意審查該案是否屬於受案法院管轄。發現應由其他法院管轄的,應及時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請求移送。

3、查閲、摘抄、複製案件材料

辯護律師接受委託或受指定後,應當及時向受理的法院遞交委託或指定手續。委託手續包括被告人或其親友簽署的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業證複印件。指定手續包括指定辯護的函、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業證複印件。律師遞交手續完畢後,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所有材料。律師查閲案卷材料應當認真、細緻、全面,原則上應當對所有案卷材料進行復制,以備審查。對證明內容明確、單一的書證,可予以摘錄或複製其歸總內容。對無關的證據可不予複製。

在閲卷時,要着重審查以下內容並複製相關材料:(一)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的相關證據是哪些,這些證據是否充分;(二)被告人是否認罪,歷次的供述和辯解以及提訊證;(三)被告人認罪的,審查其認罪是否符合事實與法律的;審查構成犯罪的,着重收集是否構成其它輕罪的依據;是否具備自首等法定和酌定從輕情節。(四)被告人不認罪的,審查其辯解是否合理,有無證據予以支持;審查指控證據是否有矛盾、漏洞。需要將指控證據和辯解證據均收集到位,以備分析。(五)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的自然情況及作證時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六)被害人的基本情況及其陳述是否客觀。

辯護律師認為必要時可向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的承辦律師瞭解案件有關情況,請求提供有關材料,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應予配合。

律師在查閲、複製、摘抄案卷材料後,應當及時審查分析,製作閲卷筆錄。閲卷筆錄的內容如下:(一)被告人的基本情況(身份事項、有無前科、身體狀況、家庭情況、有無特長、如何歸案等);(二)被控罪名及刑罰;(三)有哪些指控證據,標出證據中證明力強的部分;(四)被告人有何辯解;(五)被告人辯解有何依據;(六)控方證據體系中有無矛盾和漏洞,是否足以駁斥被告人辯解(即質證意見和相應分析);(七)有無法定和酌定情節;(八)有罪或無罪、此罪或彼罪、重罪或輕罪的分析;(九)量刑預測;(十)制定辯護方案,是否申請法院調查、是否自行調查取證、是否申請證人出庭、形成何種辯護觀點和意見等。

辯護律師應當對所複製的案卷材料妥善保管。

4、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被告人,一般由兩名律師人員進行,其中一名可以是律師助理。應當攜帶起訴書副本、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會見被告人介紹信、律師執業證。

辯護律師會見被告人,事先應將需要向被告人核實的問題製作成會見提綱。會見時,應認真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發現、核實、澄清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中的矛盾和疑點,重點了解以下情況:(一)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訴書的時間;(二) 被告人是否承認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三) 被告人是否認可起訴書所指控的事實;(四)起訴書指控的從重、加重情節是否存在;(五) 被告人有無相關辯解(無罪或罪輕)並要求其陳述辯解的理由;(六) 有無從輕、減輕、免予處罰的事實、情節和線索;(七)是否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八) 是否存在超期羈押及合法權益是否受到傷害等情況。

辯護律師應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及應注意的事項。

5、調查取證

辯護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調查、收集證明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向證人調查、收集證據,證人不同意作證的,律師可以申請法院向其調查取證或通知其出庭作證。對偵查階段曾作過筆錄的主要證人,律師需要重新調查的,應當慎重。一般應先申請法院予以調查。如果法院不進行調查,律師則可申請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證。如果法院不通知其出庭作證,律師可以自行向該證人調查,或請求法院庭後向該證人進行核實。辯護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申請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法院收集、調取證時,律師可以申請參加。

開庭前,律師應將收集的證據材料進行復制,並製作證據清單,列明證據名稱、待證事實、頁數、來源,一式兩份,於開庭5日前提供給法庭,證據材料原件在開庭舉證時提交法院。

6、出庭準備

辯護律師申請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出庭作證的,應制作上述人員名單,註明身份、住址、聯繫方式等,並説明擬證明的事實,在開庭5日前提交法院。辯護律師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應制作證據目錄並説明所要證明的事實,在開庭5日前將複印件及證據目錄提交法院。證據目錄應當列明證據名稱、種類、待證事實、證據來源、頁數等。

辯護律師接到開庭通知書後應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應及時與法院聯繫,申請延期開庭:(一)所收到的通知開庭日期與已經收到的其他案件開庭日期衝突的;(二) 發現重大證據線索,需進一步調查取證或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三)具有其他無法準時參加開庭的合理原因的。

辯護律師申請延期開庭,未獲批准,又確實不能出庭的,應與委託人協商,妥善解決。辯護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要求法院更改開庭日期。開庭前辯護律師應向法庭瞭解通知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出庭作證情況。如發現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況,應及時與法庭協商解決。辯護律師應瞭解公訴人、法庭組成的人員情況,協助被告人確定有無申請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迴避的申請。

辯護律師開庭前應當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製作出庭提綱。出庭提綱內容包括:(一)發問提綱(包括髮問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鑑定人等);(二)質證意見(對公訴方證據三性提出異議);(三)舉證提綱(依證據目錄進行);(四)辯護意見及答辯提綱。

7、法庭調查

律師出庭應當遵守法庭規則和法庭秩序,聽從法庭指揮。兩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師出庭的,辯護律師應按起訴書列明的被告人順序依次就座。法庭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辯護律師應該認真聆聽公訴人、審判長對被告人的訊問,並作好相應記錄,隨時調整發問提綱。辯護律師經審判長許可,可向被告人發問,應當避免問已發問過且被告人已明確回答的問題。被告人承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的,且在公訴人訊問過程中已基本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辯護人可以就對被告人有利的相關情節進行補充發問。

以上就是對律師擔任審判階段辯護人職責的介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在不同的階段,律師作為辯護人的職責都是不同的,要是還想了解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的職責,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海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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