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的刑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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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的刑罰有哪些

刑罰是對犯罪分子的處分,也是對犯罪分子的威懾。刑罰是由刑法規定的,那刑法規定的刑罰有哪些?犯罪分子犯了罪就要受到刑罰的處罰,但是也存在免於處罰的情況,那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處罰?針對這兩個問題,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刑法規定的刑罰有哪些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型兩類。

(一)主刑有以下五種: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附加刑有以下三種: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二、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處罰

免予處罰,又稱免予刑事處分,即對被告人作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事處罰。刑法37條規定“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刑法在具體條款中又有11個事由、5個罪名明確規定了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除此,其它罪名沒有明確。是刑法總則中的37條涵蓋所有的分則條款,凡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刑罰的,都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還是僅僅限於這11個事由、5個罪名。這樣就令執法者在司法實踐中產生歧義,難以掌握。

適用時必須考量免予處罰情節形成的機理和條件:

(一)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這是免除處罰的前提條件。

(二)犯罪情節輕微。這是適用免除處罰的本質條件,也是客觀條件,這一條件決定了是否適用免除處罰的關鍵在於犯罪本身的嚴重程度。只有犯罪性質不嚴重,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大,同時又具有免予處罰情節的,才能宣告免除處罰。

(三)不需要判處刑罰。這裏的罰是可以通過多種形式體驗出來,宣告犯罪本身就是一種懲罰,適用其他非刑罰方法也是懲罰。只是這種懲罰不是通過具體的刑罰表現出來而已。因此免除處罰只是不進行刑罰的懲罰,而並非不懲罰,因而與有罪必罰的原則並不矛盾。

另外,司法實踐也證明,正確適用刑罰分則,應當以刑罰總則所規定的關於犯罪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作指導。即根據刑法37條的規定,只要犯罪情節輕微就可以免除處罰。

綜上,刑法規定的刑罰具體可以分為兩類,包括祝主刑和附加刑,而不管是主刑還是附加刑,下面都還包括了詳細的刑罰,如死刑、有期徒刑、罰金、沒收財產等等。針對不同的犯罪,《刑法》中規定適用的刑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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