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對刑拘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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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對刑拘的規定有哪些?

公安局鎖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後,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對其拘留的申請。刑拘屬於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公安局在辦案的時候經常用到。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特別的一章對強制措施進行了細緻描述。那麼,刑訴法對刑拘的規定有哪些?下面小編根據有關法律知識告訴大家。


刑訴法對刑拘的規定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條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綜上所述,根據刑訴法對刑拘的規定,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手段,要經過檢察院的批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先行拘留。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要儘快的詢問,拘留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如果超過這段期限仍然沒有明確證據證明對方犯罪的,公安局要對其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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