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怎麼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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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怎麼量刑處罰

一、刑事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怎麼量刑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犯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特別嚴重後果,是指毀損重要武器裝備的,傷亡多人的,嚴重影響部隊執行重要任務的等。

立案標準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這裏的嚴重後果,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戰鬥失利的;

(2)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裝備或者國家和人民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間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於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係到部隊戰鬥力的強弱,因此,為了保證武器裝備時刻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軍隊通過制定、施行大量的、適用於各類、各種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武器裝備管理制度。部隊的武器裝備必須按照使用權限和編配用途進行嚴格管理,才能確保正常便用,使武器裝備既充分發揮效能,又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為部隊隨時完成各項任務提供有力保障。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的行為使武器裝備管理失控,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甚至造成武器裝備的毀損、丟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造成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混亂,危害武器裝備的安全。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主觀要件

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會造成嚴重後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預見又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對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採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則應根據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以故意犯罪論處。

武器的傷害性是非常大的,因此每種武器的用途都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沒有經過允許就改變其用途,並且造成了嚴重後果的話,那麼需要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情節嚴重的會構成刑事犯罪量刑,最高可以處以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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