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法院如何判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一、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法院如何判的?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法院如何判的?

1、觸犯本罪的,法院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因其犯罪行為造成了特別嚴重後果的,法院則會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特別嚴重後果,是指毀損重要武器裝備的,傷亡多人的,嚴重影響部隊執行重要任務的等。

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滿足以下條件會構成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為故意。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指軍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未經有權機構批准而自行將編配的武器裝備的改作其他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三、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特徵是什麼?

本罪的基本特徵:

①侵犯的直接客體是部隊武器裝備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為武器裝備。

②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指違反關於武器裝備的動用權限、編配用途、使用範圍等管理內容的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指違反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未經批准而自行將編配的武器裝備改作其他用途。“嚴重後果”,指造成重要武器裝備嚴重毀損的,造成人員重傷死亡及其他嚴重責任事故的,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等等。

③犯罪主體為軍人,通常是軍隊指揮人員和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人員。

④主觀方面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會造成嚴重後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嚴重後果。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既遂犯,需要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該行為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也可以判3~7年有期徒刑,構成這個罪名的,需要滿足四個條件,客觀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以及主體要件,其中犯罪主體是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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