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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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臨時佔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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