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孕婦哺乳期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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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孕婦哺乳期是多長時間?

一、監外執行孕婦哺乳期是多長時間?

1、哺乳期監外執行的期限是: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2、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患有屬於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二、監外執行的程序有哪些?

1、對於罪犯卻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罪犯所在單位可提供有無偽病、偽病詐病以及自殺、自殘蹬情況供醫生參考。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書面一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批准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執行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監獄執行罪犯的監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監之前,監獄應當填寫《罪犯出監後登記表》,連同批准監外執行決定一併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原關押監獄應及時將罪犯的監督改造。

4、罪犯在監獄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原關押監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或者假釋的解釋。

5、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對刑期未滿的罪犯,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後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執行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

6、對家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罪犯,可以將罪犯及其檔案材料轉給其居住地的監獄管理機關,由該機關指定一個就近的監獄負責管理。在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時,收監執行;刑期屆滿的,辦理釋放手續。

可以被監外執行的情形、申請監外執行的程序都是法定的,且一旦法定情形消失,那麼被監外執行者會被相關司法機關收監。根據規定,犯罪者若是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在法院量刑後,可以依法提出被監外執行的情形,一旦哺乳期結束、刑罰還沒有結束,那麼就一般會被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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