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15週歲什麼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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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15週歲什麼罪名?

一、嫖宿15週歲什麼罪名?

1、與不滿十四周歲以下的女孩發生性關係,不論願意與否都以強姦罪論處。

2、與十四周歲以上少女發生性關係,只要沒有強迫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3、嫖娼屬於違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二、強姦罪與嫖宿幼女罪的區別

1、主體不同。前行為的主體為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年滿14週歲即可;後行為的主體為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需年滿16週歲才能構成其罪,也就是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可以成為前行為的主體而構成強姦罪,但不能成為後行為的主體而構成嫖宿幼女罪。

2、主觀方面不同。前行為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對方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對之姦淫;後行為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且為賣淫的女而對之嫖宿。

3、行為方式不同。前行為方式表現為與非賣淫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此時,即使給了幼女一些財物,也不影響其姦淫幼女的性質;後行為的方式則為與賣淫幼女發生性關係,即該性交行為是基於男方承諾給賣淫幼女錢財為前提。後來,男性即使沒有按承諾付給幼女錢財,對之也不能以姦淫幼女論。

4、行為地點往往不同。姦淫幼女一般發生在家裏、山上等不易讓人發現的地方,具有隱祕性;後行為的地點一般發生在賓館、歌廳、髮廊等服務場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間的嫖宿、賣淫行為。

5、行為對象不同。前行為的對象為非賣淫幼女;後行為的對象則為賣淫幼女。賣淫幼女,是通過自己與異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獲取金錢、物質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趨動性。

6、侵害的客體不同。前行為所侵害的客體為幼女的性自由權利及身心健康;後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則主要是社會管理秩序及道德風尚。行為人出於嫖宿幼女的意圖,在幼女不同意賣淫時,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其賣淫,即為其提供性服務的,則同時觸犯嫖宿幼女罪、強迫賣淫罪、強姦罪,屬想象競合,對之應擇一重罪一般為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

強姦罪還有嫖宿幼女罪需要按照具體的情節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兩者的區別包括侵害的客體不同,行為對象不同,行為地點往往不同,行為方式不同,主觀方面不同,主體不同等,強姦罪侵害的客體為幼女的性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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