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處刑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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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處刑規定是怎樣的

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處刑規定是怎樣的

犯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既遂且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對統計人員實施報復行為的,不構成本罪,應按其報復的行為及後果等作其他處理。

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的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這裏的“情節惡劣”,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對多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打擊報復手段惡劣的;打擊報復造成嚴重後果的;打擊報復影響惡劣的等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與報復陷害罪有何區別

1、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報復陷害罪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的對象是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統計法行為的統計人員:報復陷害罪則為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

3、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的行為既可以利用職權實施,又可以不利用職權實施,報復陷害罪則必須要求濫用職權進行報復。儘管如此,有時候統計人員對其行為進行抵制的同時又在公共場合如會議提出了批評甚或對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提出了控告,而行為人如濫用職權報復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時,則同時觸犯本罪與報復陷害罪,此時,應按照想象競合從一重罪即後者處罰。

近年來,一些單位的領導人員為了個人的私利和小團體的利益,不但違反統計法,還對統計人員的抵制行為進行打擊報復,嚴重侵犯了國家的經濟管理制度和統計人員的人身權利,對於這種行為,理應給予刑事處罰。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抵制違反統計法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時,通常都是利用手中的職權,假公濟私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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