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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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是指什麼

在生活當中,大家可能都聽説過犯罪嫌疑人對證人實施打擊報復的這種行為。其實在某些情況下,在日常的工作當中,公司當中的一些人員也會遭受上級或者下級的一些打擊報復行為。比如説針對統計人員的這種打擊報復,在下文中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是指什麼?

一、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是指什麼?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會計、統計人員的人身權利,又侵犯了國家會計、統計管理制度。

建立嚴格完善的會計、統計制度,是發展國民經濟的重要保證。為此,我國專門制定了《會計法》和《統計法》,要求一切會計、統計機構和人員嚴格履行職責,並賦予了會計、統計人員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的行為的職權。但近年來,一些單位的領導人員為了個人的私利和小團體的利益,不但違反會計法、統計法,還對會計、統計人員的抵制行為進行打擊報復,嚴重侵犯了國家的經濟管理制度和會計、統計人員的人身權利,對於這種行為,理應給予刑事處罰。

本罪的侵害對象為會計人員和統計人員。會計人員是指持有會計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按照有關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總會計師等。其中“會計主管人員”是指不設置會計機構,只在其他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單位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人員。財政部1996年頒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16條規定:“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所以,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侵害對象不包括那些不具備會計資格的臨時受指派從事一些有關會計事務工作的人員,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於不具有會計資格,臨時從事財會管理工作的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不能認定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需要作為犯罪處罰的,可根據其打擊報復行為具體危害性,定以相應的罪名。根據我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統計人員應包括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各部門設立的統計機構中的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還包括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的統計機構中的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非上述統計人員,不能成為打擊報告統計人員罪的侵犯對象。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僅限於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其他人不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打擊報復的目的。

二、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本罪與報復陷害罪,存在以下區別: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後者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本罪的對象是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後者則為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

3、本罪的行為既可以利用職權實施,又可以不利用職權實施,後者則必須要求濫用職權進行報復。儘管如此,有時候會計人員統計人員對其行為進行抵制的同時又在公共場合如會議提出了批評甚或對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提出了控告,而行為人如濫用職權報復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時,則同時觸犯本罪與報復陷害罪,此時,應按照想象競合從一重罪即後者處罰。

三、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打擊報復統計人員最主要是指單位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一種行為。觸犯本罪的話,是會受到我國法律的制裁的。打擊報復,不管在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是絕對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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