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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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刑法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
現行《刑法》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或者是管制來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賣淫怎麼處罰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涉嫌引誘賣淫罪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不管是介紹賣淫行為還是容留他人買淫行為,都是屬於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所以按照《刑法》第359條當中明確規定,只要存在這種行為的,都會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對此進行相對應的刑事處罰的,畢竟這些行為是有損社會風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