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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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認定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其中一個行為的,那麼就可以以該罪定罪處罰。在實踐中,每一個犯罪都有犯罪形態,包括既然、未遂與中止。那麼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來講,該如何認定其既遂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介紹。

一、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認定

就本罪而言,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即具備了本罪客觀方面的全部要件,實際上是否已經發生賣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結果,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換言之,只要他人在行為人的引誘、容留、介紹下,已經着手實施賣淫行為,就應當認定行為人犯罪既遂。他人賣淫行為本身完成與否,與本罪既遂的成立無關。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立案標準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 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本站小編在上文中為大家詳細介紹了關於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認定、立案標準以及處罰等三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各位對該罪名有一個深入的瞭解。對於賣淫的當事人來講,一般只會受到行政處罰,具體的內容,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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