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藥品冒充藥品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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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藥品冒充藥品處罰標準是什麼?

1、依法認定為“假藥”予以查處

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為假藥的規定,非藥品不論是冒充“狹義藥品”,還是冒充“廣義藥品”,都能將其認定為假藥《刑法》將生產、銷售假藥者由原來的危險犯改為行為犯,即只要認定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無論生產、銷售假藥數量多少、金額大小,均一律移交公安機關進行查處。但需要進一步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簡化將非藥品冒充“廣義藥品”認定為“假藥”的程序,取消“必須載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的限制性規定,嚴懲生產、銷售此類“假藥”的違法犯罪行為。

2、依據《廣告法》嚴查重懲

非藥品嚴禁使用“醫療用語”和“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違反者如果符合規定的情形,將依據規定予以嚴厲處罰,以此遏制和打擊非藥品冒充“廣義藥品”的違法行為

對於非藥品冒充“狹義藥品”,即冒充載明的具體藥品品種,通過對照具體檢驗標準進行檢驗,憑《檢驗報告》即可判定真偽。

而對於非藥品冒充“廣義藥品”,即冒充符合“藥品”定義三個特徵的物質,將其認定為“假藥”的程序相對複雜,且爭議較大,查處困難。

我國現行《藥品管理法》第一百條對藥品的定義如下: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

藥品的基本特徵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

一是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二是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三是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

而對於非藥品冒充“廣義藥品”,即冒充符合“藥品”定義三個特徵的物質,將其認定為“假藥”的程序相對複雜,且爭議較大,查處困難。

非藥品不得在其包裝、標籤、説明書及有關宣傳資料上進行含有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等有關內容的宣傳;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非藥品嚴禁宣傳含有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等有關內容,即不得宣傳為“廣義藥品”。但是,對於違反該條規定的行為,卻沒有列明具體的處罰條款,故難以依法查處。

非藥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的規定,但對於非藥品涉及“廣義藥品”的廣告宣傳行為,同樣沒有明確的罰則。

對於非藥品冒充藥品的行為,主管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與公檢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刑事責任並不排斥。因此,不僅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加強信息通報,行政機關在發現存在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進行通報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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