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6W

作為人口眾多的中國,食品和藥品的安全顯得尤為重要。因為食品和藥品關乎着人們的身體健康問題,同樣也關乎着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興衰成敗問題。就拿中國的浙江省來説,對於食品藥品嚴格實行了明確的規定。那麼,我們就來了解一下浙江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是什麼呢。

浙江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是什麼?

浙江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第一條為規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正確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所稱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浙江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種類和幅度範圍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事實、證據等因素,依法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處罰的權限。

第三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在具體案件情況基礎上,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程序正當原則。處罰必須過罰相當,避免畸輕畸重、重責輕罰、輕責重罰。應當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範圍內,對處罰種類和幅度作出決定。

第四條裁量幅度分法定裁量幅度和酌定裁量幅度,法定裁量幅度包括法定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及從重處罰幅度等區間;酌定裁量幅度,是指沒有法定裁量情形,根據當事人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後果等綜合考量予以裁量的裁量幅度區間。

從重處罰,是指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違法行為在可能受到的處罰種類中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或在法定罰款幅度內選擇較高限度予以處罰,如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較大數額的罰款。

從輕處罰,是指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在法定罰款幅度內選擇較低限度予以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處罰種類和罰款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處罰。

不予處罰,是指對當事人作有違法行為的認定,但不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除減輕處罰的情形外,不得選擇適用。

第六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有關情形的,應當不予處罰。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處罰:

(一)在違法行為發現前,自動終止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積極配合調查,且檢舉揭發重大食品藥品違法行為並經查實的;

(四)其他應當減輕處罰的情形。

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不適用減輕處罰。

第八條經營和使用單位或個人無主觀故意,積極配合查處、主動消除危害後果或潛在隱患,同時具備下列某一情形的,應當沒收違法經營或者使用的違法產品,法律法規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食品經營者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並能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的,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有關進貨渠道、驗收、倉儲和銷售管理規定,且能夠及時提供真實、合法的購銷合同、票據、交易對象許可證、委託代理書等資質材料的,並有充分證據證明違法產品是供貨方造成,非自身原因致使銷售、使用違法產品的;

(三)化粧品經營單位未違反《化粧品衞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進貨查驗的規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

(一)違法行為較輕或者危害後果輕微,且案發後積極配合查處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三)積極配合調查,且檢舉揭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並經查實的;

(四)造成他人損害,積極給予民事賠償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從輕處罰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在發生重大災情、疫情或重大突發性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人拒不採取整改、召回等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燬、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在12個月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無主觀故意的除外);

(五)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以及脅迫他人或者員工從事違法行為的;

(六)暴力抗法阻礙行政執法工作的;

(七)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已造成人員傷害後果或者足以造成人體重大傷害後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八)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是違法產品,仍然生產、經營、使用的;

(九)藥品醫療器械抽驗不合格項目為重要項目的;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

第十一條 適用行政罰款的,罰款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減輕處罰:0≤罰款數額

(二)從輕處罰:A≤罰款數額

(三)一般處罰:A (B-A)30%≤罰款數額

(四)從重處罰:B-(B-A)30%≤罰款數額≤B。

前款規定的A和B分別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的最低倍數(數額)和最高倍數(數額)。

法律、法規、規章僅對最高罰款倍數(數額)作出規定的,A值以零計算,從輕處罰的罰款數額為:罰款數額

第十二條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情節的,應當按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情節或同時具有從重、一般情節或同時具有一般、從輕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處罰。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無從輕、從重情節的,應當對其予以一般處罰。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或者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處罰不同的;

(三)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但濫施行政處罰或者未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情形的。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依據(含裁量基準)、事實、理由,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予以闡明。

第十五條 本規定所指的食品藥品包括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粧品、醫療器械。

本規定第八條所指的違法所得是指違法產品售出價格與購入價格的差價。

本規定第十條所稱重要項目是指無菌、熱源(或細菌內毒素)、過敏、異常毒性、微生物限度、鑑別、有關物質檢查、農藥殘留、化學性能、生物性能、電氣安全、輻射安全等對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性有嚴重影響的項目,以及主要成分含量嚴重不足等影響療效的項目。

第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及《細化標準》中所稱的“以上”、“以下”、“已滿”均包含本數;“內”、“不滿”、“不足”不包含本數。單獨註明的除外。

第十七條 本基準由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基準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以上就是浙江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簡要概述,至於它的細化標準我們還需要進一步就瞭解。關於食品和藥品,我們的國家花費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頒佈了很多法律法規加以強調它的重要性。只有這樣,我們的國家才能保證每一個公民的身心安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