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強拆違法 - 那相關責任該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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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強拆違法,那相關責任該如何承擔?

確認強拆違法,那相關責任該如何承擔?

首先,在強拆被確認違法後,被徵收人要申請國家賠償,除了被徵收人即房屋所有權人之外,在強拆過程中,財產受到損害的相關厲害關係人,如實際居住人等也同樣有權提出。

其次,如果徵收人已經與被徵收人簽訂了補償協議後,又違反法定程序將涉案房屋強制拆除且被確認違法的,關於房屋的行政賠償問題也可以通過執行補償協議予以實現。如果在強制拆除行為造成了屋內其他物品損失,超出部分又不在補償協議範圍內,那麼應當另行計算給予賠償。

另外,在房屋徵收的行政賠償案件中,依照現行的法律規定確定行政賠償項目和數額時應當注意,賠償數額至少應當不低於賠償請求人依照徵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全部徵收補償權益,不能讓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低於法定徵收可能獲得的補償數額。

最後,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未作出補償決定又未通過補償協議解決補償問題的情況下,強拆被徵收人房屋,應當依法賠償房屋價值損失、屋內物品損失、安置補償等損失。而在法院確定數額時,理論上應堅持全面賠償的原則,並綜合協調確保被徵收人得到的賠償不低於其依照徵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徵收補償。

二、房子被強拆了怎麼辦

先判斷其是否是違法行為。違法強拆維權的基本方法:

(一)遇到強拆侵害應立刻報警。

(二)在被強拆後應要求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的刑事責任。

(三)在面臨恐嚇、壓迫以及對人身、財務等造成威脅的,應書面形式向公安局提出保護。

(四)在允許的條件下向法院提出不作為等複議。

(五)訴訟目的主要是推動問題的解決,得到合理的拆遷補償。

三、政府可以實施強制拆遷嗎

(一)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於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綜上所述,確認強拆違法之後,被徵收人要及時索要自己的賠償,且如果違法強拆的是行政部門,依據具體的情況承擔責任,主要的責任是行政處罰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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